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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处理原则与途径/徐凤林(2)
原则二:公正和平等原则
公正和平等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双方,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不偏向任何一方。虽然管理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处地位不一样,管理者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劳动者处于被领导、被支配地位,但是,一旦形成劳动争议进入处理阶段,当事人双方主体地位平等,一律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原则三: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采取的优先处理方式。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做出裁决或判决。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也符合《民法典》实体法规定。司法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外调解俗称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程序外进行的调解,不具有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如: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调解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原则四: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对案件受理、审理和结案,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调解不力,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不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及时裁决,不得超过法定处理时限。法院调解未果情况下及时判决,及时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原则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指以确凿事实作为判案根据,以法律作为定案和划分责任的准绳,不枉不纵,保证公正审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忌主观片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当事人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主动调查收集,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对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法院向当事人双方出示,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认定事实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尺度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以权代法、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以事实为依据是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查明案情,公正解决劳动纠纷,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原则六: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参与诉讼中,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一律平等,适用法律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一切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同等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违法行为同等受到法律制裁,司法机关对任何当事人双方都一视同仁,依法公平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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