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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处理原则与途径/徐凤林(3)
三、劳动争议案件分类与处理途径
(一)劳动争议案件分类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须界定劳动争议范围,理清劳动争议分类,摒除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掌握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与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和解,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劳动争议案件可分为以下几类:
劳动争议类型:1、当事人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当事人双方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5、当事人双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7、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不属劳动争议的纠纷形式: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途径
途径一:自愿协商和解
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就争议事项自行进行协商,找出争议焦点,消除矛盾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不愿自行和解或协商达不成和解协议的,可自愿申请工会或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第三方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自行和解与第三方调解是国家对劳动双方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方式的法律认可,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有权申请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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