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处理原则与途径/徐凤林(4)
途径二:第三方调解
当事人双方可向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内容(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协议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途径三: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受理范围包括: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受理事项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劳动仲裁不一定先进行调解,但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途径四: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开庭审理案件,就特定事项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结论性判定,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体现法律尊严和权威性。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性,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除判决确有错误,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判决是最重要的裁判形式。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首先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法庭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判决。对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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