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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潘志恒(10)
其次,给定物由选择来评价,被选择赋予意义。给定物既然相对于选择而存在,就必然对选择发生影响——或有助于选择,或有碍于选择。然而,究竟是有助于还是有碍于,却不是由给定物决定的,而仍然是由选择决定的。“人的实在到处都碰到并不是他创造的抵抗和障碍;但是,这些抵抗和障碍只有在人的实在所是的自由选择中并通过这种选择才有意义。”(第627-628页)作为自在的存在,一块巨石本身并无任何意义。巨石的意义是相对于人的选择而被赋予的:当人们选择攀登时,它就显现为障碍;当人们选择赏景时,它又会显现为支持物。人的选择不同,赋予巨石的意义也就不同。也就是说,人的选择决定了自在的意义。
同样,身体的意义也是由选择决定的。因为,“身体无异于自为的处境”(第404页),而“我们将称之为处境的就是自由在世界存在的充实中的偶然性,因为这个只是为了不约束自由才在此的给定物只对这个自由表现为已经被它选择的目的照亮了的。”(第625页)如果没有选择,没有被选择的目的所照亮,那身体就仅仅是身体,什么意义也没有。只有相对于选择,相对于所选择的目的,身体的意义才显现出来。
在空间存在的给定物——自在和身体——是如此,在时间中存在的给定物——过去——也是如此。“如果自由是根据过去对一种目的的选择,与此相应,过去便只相对被选择的目的才是其所是。”(第638页)虽然,对一种目的的选择需要根据过去来做出,但更重要的是,过去只有在相对于被选择的目的时,才成为过去。“我的自由选择不仅决定过去的内容和这个内容的秩序,而且还决定我的过去和我的现在之间的牵连。”(第645页)
综上所述,萨特认为,对目的的选择由于赋予出生以意义,而成为人的存在的基础;对目的的选择由于赋予过去以意义并决定了将来的可能,而成为自我的基础;而作为自在存在的给定物,不但是被选择所揭示,由选择而赋予意义,而且还由选择来评价,因而成为被决定者。因此,选择是人的自由的最充分的表现。
第四章 超越——自由的结果
一、 超越自身以实现自我
在萨特的笔下,人是一种矛盾的存在:一方面,他是不完美的存在,即欠缺的存在。另一方面,他又是拥有完美观念的存在。人凭借着意识,拥有所有至善、至美、至慧、至能、至博、至大等等的完美观念,这些完美观念的总和,就是价值,就是自我。拥有完美观念的不完美的存在,不可能是自由的存在,因为自由的存在应该是完美的存在。萨特既然宣称“存在即自由”,就必须说明不完美的人的存在如何能成为完美的自由的存在?解决这个难题,萨特诉诸“超越”—恰恰由于超越性,不完美的存在才有可能向着完美的存在迈进;恰恰由于超越性,人才有实现价值,实现自我的可能;恰恰由于超越性,人才能从“只是其虚无的基础的存在向着是其存在的基础的存在自我超越。”(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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