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潘志恒(11)
首先,通过向着价值的超越,只是其虚无的基础,不是其存在的基础的存在,才有可能成为其自身的基础。
人虽然不是其自身存在的基础,但人却是人的完美观念即价值的基础。在意识中存在的完美观念,如果仅作为观念存在,那它就只能是虚无中的虚无(意识中的观念)。然而,一旦人谋划着向着这价值,向着这完美观念超越,人就开始成为其自身存在的基础,因为,“支配着这谋划的基本价值恰恰就是自在自为,就是说,意识由于从其本身获得的纯粹意识而成为自己的自在存在的基础的理想意识。”(第724页)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当人谋划着成为他自己想成为的东西时,他就开始成为他自己的基础。
其次,通过向着价值的超越,欠缺的存在才有可能消除欠缺,变为自由的存在。
如上所述,人是欠缺的存在,是不完美的存在。欠缺的存在假如没有超越,就不可能消除欠缺,也就不可能是自由的,这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如此,假如没有超越,甚至连欠缺都不存在,因为,“只是作为要消除的欠缺,欠缺才能是对自为而言的内在欠缺,而且自为只能因不得不是欠缺而实现它自己的欠缺,就是说因是它消除欠缺的计划而实现它自己的欠缺。”(第271页)说人是欠缺的存在,不仅仅是因为人是能意识到欠缺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因为人是计划消除欠缺的存在。人是由于它消除欠缺的计划而成为欠缺的存在的,人也是由于它消除欠缺的计划而是自由的。而消除欠缺的计划,就是向着所欠缺者超越,“人的实在是它自身向着欠缺它的东西的超越,如果它曾是它所是的,它就向着它可能是的那个特殊的存在超越。”(第133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存在即自由”的断言才有可能成立,人的存在才有可能是自由的存在。
二、 超越自在世界,以实现自因自在的世界。
1、超越使自在世界成为被超越的对象。
不言而喻,自在存在的世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已给定的世界,而人的存在又不能不存在于世界之中,“因为除了成为世界的存在之外,不可能有其它用以进而与世界联系的方式。”(第415页)存在于已给定的世界之中的人的存在,假如对这个已给定的世界束手无策,假如不能超越这个已给定的世界,就不可能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如何超越这个已给定的世界呢?
首先,通过走向目的。“自由正是由于他超越了给定物而走向其目的,才使给定物作为这一个给定物存在,——以前,没有这个,没有那个,也没有这里——而被这样地指定的给定物不是用随便哪种方法构成的,它是天然的存在物,它被承担为的是被超越。”(第651页)人由于其所设定的目的,使得自在的存在物成为给定物,人也由于走向其目的而使得自在的存在物成为被超越物。在目的的光辉照亮下,已给定的世界成为被超越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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