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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潘志恒(12)
其次,通过划归己有。萨特说:“因为占有被定义为要把自己当作一个存在的基础的努力,而这存在既然从观念上讲是我们本身,一切对占有的谋划都旨在把自为构成为世界的基础或自在的具体整体,因为这个整体作为整体就是按自在的方式存在着的自为本身。”(第763页)以目的照亮给定物,只是使给定物成为被超越物;而对被超越物的超越,是通过“划归己有”完成的。一旦我占有了给定物,特别是一旦我享用它们,使用他们以便为我的目的服务时,我便超越了给定物,使得给定物成为我“要把自己当作一个存在的基础的努力”的一部分,从而使给定物不再是给定物,而是为我所有,为我所用之物。
2、超越使自为和自在的统一成为可能。
在萨特的理论体系中,人所处于的世界是自在存在和自因存在两相分离的世界:自在存在不是自己存在的基础,因而不是自因的;自为是自己存在的基础,因而是自因的,但它却不是自在存在的。只有上帝才是自因自在的存在,因为“上帝不是同时是一个它所是的存在,因为它是完全的实证性和世界的基础——同时又是一个不是它所是和是它所不是的,作为自我意识和自身必然基础的存在吗?”(第134-135页)人不是上帝,因为人不是自因与自在相统一的存在,而是自因与自在相分离的存在——人的意识是自因的,包括人的身体在内的人的处境却是自在的。要使虽是自因的但却不是自在存在的意识与虽是自在存在但不是自己存在的基础的处境统一成为自因自在的存在,唯一的方法就是超越。人虽然不是上帝,但人是超越的存在,人的超越性使人有可能成为自因自在的存在。人本身就是一种凭借着自因的自为而谋划超越一切自在,并向着自因自在存在不断迈进的超越的存在。因为“是人,就是想成为上帝,或者可以说,人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成为上帝的欲望。”(第725页)也就是说,超越使人从人走向上帝。
三、 他人——被超越的超越性
人在面对自己时,可以通过否定过去而超越其所是并向其所不是超越;人在面对自在时,可以通过将世界划归己有而超越自在并向自因自在的世界超越。然而,人一旦面对他人,人的超越性便在问题中。因为他面对的是同样具有超越性的超越的存在:他人同样可以否定过去而向其所不是超越;他人同样可以将世界划归己有而向自因自在的世界超越。面对超越的存在的他人,我的超越性就在问题中,因为,“我只能在担当我的为他的存在时使他人作为被承认的主观性而为我地存在。”(第673-374页)也即,我只有在可能被他人超越的同时才有可能超越他人。“因此人的实在无法摆脱这两难处境:或超越别人或被别人超越。”(第551-552页)但无论是超越别人还是被别人超越,在事实上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我既不能像否定过去那样否定他人,也不能像将世界划归己有那样将他人划归己有。反之亦然。于是,在面对他人时,我的超越性和他人的超越性就必然发生冲突;于是,萨特说:“意识间关系的本质不是‘共在’,而是冲突。”(第551-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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