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潘志恒(13)
然而,有没有“在使诸超越性汇向世界时消除这些超越性之间的原始冲突”(第546页)的可能性呢?即:有没有可能统一人类的诸超越性,而使人类成为统一的“我们”呢?萨特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说:“人们徒劳地希望一种人类的我们,即在这‘我们’之中,主体间的整体意识到它本身是一种被统一的主观性。这样的理想只能由一种在零碎的严格心理经验的基础上向着极点和绝对的过渡而产生的梦想。”(第550页)
既然我和他人只有冲突,不可能共在,既然我和他人的超越性不可能统一为“我们”的超越性,那么,在有他人存在的世界中,我的自由就是受限制的。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他人的存在。其二,他人所造就的给定物的存在。萨特说:“自为不可能成为个人,也就是说不可能选择他所是的目的而不成为人民、民族集体中的一员,阶级、家庭的一员等等。”(第670页)而民族、家庭乃至国家、社会等都是由以前的他人或/和现在的他人所造就的“一种不是以我们的自由为基础的强加于我们的存在方式。”(第671页)萨特承认这两种对自由的限制,于是就使自己面对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受限制者如何能自由?因为,限制与自由是不能共存的。自由要么是不受限制的,要么是不存在的。面对受到限制的存在,怎么能够宣称“存在即自由”呢?萨特是这样解决这个难题的:第一,只有在他人的超越性为我地存在时,我才能感到他人的限制。“因为只有当他人为我地存在时,我才能把自己看成是受到他人限制的,我只能在担当我的为他的存在时使他人作为被承认的主观性而为我地存在。这里没有循环:有的是通过对这种我体验到了的被异化的自由假定,我突然使他人的超越性作为这样的超越性而为我地存在了。”(第673-674页)也就是说,只有在我是自由的情况下,只有在我超越他人的超越性的时候,我才能体验到这些限制。因此,这些限制反而证明了我是自由的。第二,由于这些限制只是在实践的领域内存在,而萨特的自由却仅仅是意识的自由,因此,萨特宣称这些限制是自由根本遭遇不到的。“这些对自由的外界限制,恰恰因为是外在的,因为它们只有作为不可实现的东西才能自我内在化,所以永远不会是自由的一种实在的障碍,也不是一种被承受的限制。自由是完全的和无限的,这并不是说它没有限制,而是说它永远不会碰到这些限制。”(第679页)他人的限制只有在我超越他人的超越性的时候我才能体会到,而我的自由又使我遭遇不到他人的限制,于是,在他人存在的世界中,我仍是自由的。
第五章 萨特的自由理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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