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潘志恒(14)
一、 自由不可能仅在虚无中飘荡
1、 仅在虚无中飘荡的“自由”不是自由
在评析萨特的自由理念之前,有必要探讨一下什么是自由的存在。笔者认为,所谓自由的存在,从消极意义上说,是不被它物决定,不受它物限制的存在。从积极意义上说,则是决定它物,控制它物的存在。他不但是一切存在的基础,而且还必须是自己存在的基础。他不能在任何方面、任何领域被决定、被限制;而且,在任何方面、任何领域都不存在他所决定不了,控制不了的事物。也就是说,在任何领域、任何方面不被它物决定而决定它物。一句话,他既是自因自在的存在,又是无所不能的存在。这种存在的概念是与人类创造出来的上帝的概念相吻合的:上帝不就是自因自在、全知全能的存在吗?萨特不信上帝,但却相信有如上帝一样的自由的存在,这就是人的意识。“意识由于从其本身获得的纯粹意识而成为自己的自在存在的基础的理想的意识。人们能够称之为上帝的正是这个理想的东西。”(第724页)因为理想的纯粹意识是从意识本身中获得的,因此意识就是自因的;因为意识可以谋划一切,选择一切,超越一切,因而意识就是无所不能的。······。然而,萨特恰恰忘记了自由的存在的概念的另一个而且是更重要的条件:在任何方面、任何领域不被它物决定而决定它物,不受它物限制而控制它物,是自身的基础,同时也是一切它物的基础。自由的存在不可能仅在一个领域内是自因的,而在其它领域内又是他因的,仅在一个领域内是万能的,而在其它领域内又是无能,或能力有限的。自由要么在所有领域都是自因万能的,要么就是不自由的。而意识虽然可以是理想意识的基础,但对自在却仍然有所依赖,有所要求(有赖于自在的存在并反映存在);另一方面,意识虽然可能是自身的基础,但绝不可能是一切它物的基础,更不可能控制一切它物。谋划也好,选择也好,超越也好,虽然可能对它物有所影响,但绝不可能决定它物的一切和决定一切它物,更无法做到无所不能。因此,萨特那仅在意识领域内翱翔的自由,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对自由的渴望。萨特自己也承认:“是人,就是想成为上帝,或者可以说,人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成为上帝的欲望”(第725页,着重点是我加的,)。也就是说,人不是上帝,人只是想成为上帝的欲望;或者说,人不是自由的存在,人只是欲望自由的存在。而欲望自由和自由毕竟不是一回事。
2、人不仅仅是其“固有的虚无”
萨特断言“存在即自由”,不仅仅因为他错误地把欲望自由和自由相等同,还因为他错误地把人的存在与虚无相等同。他认为,“这个存在被构成为人的实在,是因为它除了是其固有的虚无之外,什么也不是。”(第121页)“自由和自为的存在是一回事:人的实在严格地就他应该是其固有的虚无而言是自由的。”(第581页)而所谓“自为的存在”就是意识。既然意识是自由的,而人的存在又只是其固有的意识,说“存在即自由”也就没有什么可非议的了。然而,问题恰恰在于人的存在就仅仅是其固有的虚无吗?除了意识领域,人就没有其它的存在领域、存在方式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人的存在,不但是其固有的虚无,更是其固有的实践。所谓实践,是指在意识指导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无疑,这应该是人的存在的更本质的特征,也是人的存在的更重要的存在领域。显而易见,作为在意识指导下的有意识的活动,如果没有意识,就不会有实践。但另一方面,意识存在的理由是指导实践。不能指导实践的意识是妄想,是幻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假意识。就像意识赋予存在以意义一样,实践赋予意识以意义。没有实践,意识就什么也不是,更谈不上什么自由了。意识或虚无仅仅是人的存在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人的存在是意识和实践的统一,甚至可以说,人的存在就是其固有的实践。因为,实践已经包含意识,设定意识,并且依赖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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