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潘志恒(15)
当然,萨特并没有将实践完全排除在人的存在之外,至少,他把实践作为区别梦幻和意识的标准,“同一于‘作为’的选择设定了实现的开端以区别于梦幻和愿望。于是,我们不说一个俘虏有随时出狱的自由,这将是荒谬的,我们同样不说他有随时希望被释放的自由,尽人皆知这是没有意义的,但我们可以说他随时都有企图越狱(或企图使自己得到自由)的自由——也就是说,不管他的处境如何,他都能谋划他的越狱和通过一个活动的开始使他本人知道他的谋划的价值。”(第620-621页)这里,“设定了实现的开端”的意识就是愿望;而没有设定实现的开端的意识就是梦幻。人的实践终于在这里有了一席之地。虽然如此,萨特仍坚决将实践排除在自由之外。实践虽然使意识成为愿望而不是梦幻,但自由仍然只与愿望有关,而与实践,尤其是实践的结果毫无关系。深陷囹圄的囚徒,只要他谋划越狱,并开始实施其谋划,他就是自由的。不管他的谋划是否败露,其结果是否被逮住,被吊打,被投入更坚固的牢房,他仍然是自由的。因为,“对自由来讲,成功与否是无关紧要的。”(第620页)这就是萨特的自由——自由可以属于囚徒或囚徒可以是自由的。然而,人们不禁要问,囚徒如何能是自由的呢?自由又如何能属于囚徒呢?谋划自由证明的不是自由,而恰恰是不自由——只有不自由的存在才可能谋划自由,自由的存在不需要也不可能去谋划自由。谋划自由是摆脱不自由的第一步,而不是最后一步。只有在实践领域内实现了对自由的谋划,不自由的存在才有可能摆脱不自由而成为自由的存在。谋划自由的不自由的存在,如果不能实现其谋划,他便只能仍然是不自由的存在。怎么能够仅仅因为其有自由的谋划就声称其是自由的呢?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应该只在实践中涌现。只是其固有的实践的人的存在,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表明其自由的愿望;才能证明其争取自由的能力;才能走向自由,一步步接近自由;才有最终达到自由的可能。而那在虚无中飘荡的“自由”,其实只不过是对自由的渴望,对自由的谋划,或更确切地说,是人类争取自由的前提和开端。它决不是自由。它离自由相差岂止十万八千里!
二、 自在的存在是人的自由未能逾越的障碍
在人与自在的关系上,萨特用下述两种方法来证明人是自由的:其一,人赋予自在以意义;其二,人可以将自在划归己有。通过赋予自在以意义,人似乎就成了自在的基础;通过将自在划归己有,人似乎就成为自在的主人。然而,自在的存在并不以意义为基础;单单地划归己有,也不可能真正成为自在的主人。在人与自在的关系上,人其实首先是不自由的,然后才有可能开始走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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