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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潘志恒(16)
1、 仅赋予自在以意义并不能成为自在之基础
在与自在的关系上,要证明人是自由的,首先必须证明人是自在的基础。为证明这一点,萨特求助于“目的”。他说:“意向从一个同样的统一的涌现出发提出了目的,从目的出发而自我选择并评价给定物。在这些条件下,给定物是根据尚未存在的某种东西来评价的;自在存在正是被非存在的光明照亮的。······人的实在作为活动,在其存在中只能被设想为与给定物的分裂。他是在与给定物分裂时,在尚未存在者的光明照亮它的时候使得世界上有了给定物的存在。”(第613-614页)这段话有三层含义:第一,人的存在可以与给定物相分裂,从而摆脱对给定物的依赖并超越给定物。第二,给定物被人的目的的光辉所照亮,并根据人的目的来评价,也即,是人赋予给定物以意义,从而使给定物成为有意义的存在。第三,正因为人超越了给定物又赋予给定物以意义,所以,人成为给定物的基础,从而“使得世界上有了给定物”。萨特以为经过如此论证后,人似乎就可以成为自在存在的基础了。然而,这三点论证中的任何一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人的存在不可能与给定物相分裂。
人的存在不是神的存在,他不但不是万物存在的基础,而且也不是其自身存在的基础。人的存在首先是被给定的,在某种意义上说,他本身就是给定物。本身就是给定物的存在,怎么可能与给定物相分裂呢?诚然,萨特的与给定物相分裂,不是人的存在本身的分裂,而是通过意向的涌现达到的。但意向的涌现如何能达到使人与给定物相分裂的效果,萨特却并未交代清楚。我们不否认意向的涌现有着否定给定物,超越给定物的效果,但我们更无法否认意向的涌现有赖于身体这一给定物的存在。一方面,否定给定物、超越给定物并未能摆脱对给定物的依赖——否定依赖于被否定物,超越依赖于被超越物;另一方面,意向的涌现更摆脱不了对给定物的依赖。没有身体这一给定物,意向无论如何都是无法涌现的。人的存在,在他成为神的存在之前,在他成为自身的基础和万物的基础之前,尽管他有否定给定物、超越给定物的可能,他仍不可避免地要融于给定物,依赖给定物。不为别的,仅仅因为他是人,而不是神。
其次,评价给定物,赋予给定物以意义,并不能使人成为给定物的基础。
不言而喻,所谓给定物的基础,指的是给定物的创造者,决定者或给定者。显而易见,这与给定物的赋予意义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给定物并不因为被赋予意义而有任何改变,赋予意义者也不可能单凭赋予意义就成为创造者,决定者或给定者。赋予意义是对已存在者的评价,而不可能使未存在者通过评价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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