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潘志恒(18)
萨特化归己有的第二种方法是“占有”。此处的占有,是哲学意义上的占有,即:为了达到目的而使用。萨特认为,人只要使自在之物为其目的服务,人就达到了与自在的统一,人就成为自在之物存在的理由。他说:“占有,就是在化归己有的信号下与被占有的对象统一;”(第752页)“占有,就是为我所有,就是说是对象的存在的固有目的。如果占有完全地具体地被给定,占有者就是被占有对象的存在的理由。”((第753页)说人可以利用自在之物为其目的服务,固然正确,但说通过占有,就使人的目的成为自在存在的固有目的,就使人成为自在存在的存在理由,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要使自在之物为人的目的服务,人首先要认识自在之物,并遵循自在之物的规律,否则就无法利用自在之物。也就是说,人之利用自在之物,首先要受自在之物的限制。人是在自在之物的特质和规律的限制之下利用自在之物的。人不可能在石头上种出庄稼,人也不可能用泥土造出飞机。人与被占有对象的统一,是受被占有对象的限制,在被占有对象的制约下才达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怎么可能成为自在存在的存在理由呢?人又如何能成为自在的主人呢?
此外,人利用自在之物又不能是无限度的。无限度地利用自在之物,最终结果只会破坏人的生存环境,从而导致人的灭亡。这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人对自在之物的依赖性。只能在有限的限度内并在自在之物的特质和规律的限制下利用自在之物的人类,不是,也不可能是自在的主人。
萨特化归己有的第三种方法是“毁灭”。萨特说:“毁灭就是消灭在我之中,就是与被毁灭的对象的自在存在保持一种与在创造中一样深刻的关系。”(第757页)“毁灭就是通过担保自己是唯一对完完全全曾存在过的东西的存在负责的重新创造。因此,毁灭应归于化归己有的行为之列。”(第758页)我们同意毁灭是化归己有的方法之一,但是,我们不同意人通过毁灭就可以成为自在的主人。因为毁灭与创造一样有两种:其一,从有到无的毁灭,也即质料和形式的完全消灭。对自在做这种毁灭的主体,无疑是自在的主人。因为他不受自在的质料和形式的任何限制,而是将“有”完完全全地划归为“无”。这种毁灭目前人是不可能做到的。其二,从一种“有”变化到另一种“有”的毁灭,也即仅仅是质料和形式的改变,只不过这种改变是以不再是某种质料和形式的方式显现而已。人所说的毁灭仅仅是,也只能是这种。物理学上的“物质不灭定律”,最恰当不过地定义了人的毁灭的性质——人无法消灭自在的存在,只能改变自在存在的形态和方式。而仅仅能改变形态和方式的“主人”,不能称为真正的主人。真正的主人,应该是能使自在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实体。人,不论是创造还是毁灭,都仅仅能改变自在存在的形态和方式,而无法做到使自在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因此,人不可能是自在的主人,至少在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是自在的主人。在人与自在的关系上,人是不自由的,至少在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人不会是自由的,尽管他在一步步地走向自由,接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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