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潘志恒(20)
另一方面,冲突意识本身就是不自由的意识。自由的人类首先必须摒除一切“冲突”、“斗争”等恶念,树立起一心谋求合作,谋求共在的意识,才有可能走向自由。心存冲突、斗争的恶念,就会排除异己,诛杀同类,这样的存在,只能是不自由的存在。人类只要一息不摒除冲突的恶念,就没有自由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冲突的意识,不是自由的意识,而是不自由乃至反自由的意识。萨特关于人类间的关系是冲突而不是共在的论断,无疑堵死了人类通向自由的道路。
萨特说:“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且使人的本质成为可能,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在人的自由之中。因此我们称为自由的东西是不可能区别于‘人的实在’之存在的。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成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第56页)这便是著名论断“存在即自由”的由来。说“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在人的自由之中”并没有错,但宣称“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就大错特错了。这里的关键是对自由一词的理解。也许,萨特所说的“自由”,其实只是指争取自由的自由——人的存在就是争取自由的存在,人的本质,就是争取自由。因为,“表明了人的实在的最可理解的基本谋划的,就是人是谋划成为上帝的存在。”(第724页)然而,果真如此,萨特的论断就必须修改。“存在即自由”就必须修改为“存在即争取自由”。“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就必须修改为“人的存在和他‘将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作为谋划成为上帝的存在,人不是自由的存在,而是一步步走向自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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