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潘志恒(5)
综上所述,萨特的自由是意识的自由,是以意识为基础,在意识领域内意识活动的自由。而意识即虚无。因此,自由只在虚无中飘荡,虚无是自由的基础。
第二章 否定——自由的条件
一、 否定自在以确立主体
自由是主体的自由。自由的存在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要使自由成为自由,首先必须确立主体。而在有自在存在的世界中,主体只能而且必须通过否定来确立。
1、 否定使主体脱离自在
主体是相对于对象而存在的。要使主体成为主体,首先要否定的是,他不是对象。假如主体与对象溶于一体,那就无所谓主体,也无所谓对象了。因此,使主体成为主体的第一个否定就是:我不是自在。“这是对否定性的绝对规定:因为无论是自为由于原始的否定不是存在,还是它不是这个存在都还不够,为了使作为存在的虚无的它的这一规定充实,他还必须把自己实现为不是这个存在的某种不可取代的方式;”(第257页)这个“某种不可取代的方式”就是意识。正是由于意识否定了它是自在,它才能从自在中脱离出来,它才能面对世界的在场,它才有可能成为认识世界的主体。
2、 否定使自在成为对象
第一个否定“我不是自在”,使得意识面对世界在场。然而,仅仅面对世界在场,并不当然地就成为主体。要使意识成为主体,还必须使其所面对的世界只是意识的对象,不是意识的基础,更不是与意识相对的主体。如果其所面对的世界不是对象,而是像决定论者们所宣称的那样:存在决定意识,存在是意识的基础,意识的条件,那意识就不可能成为主体,因为,被决定的意识不可能是真正的主体。萨特不是决定论者,他认为,“任何的事实状态都不能规定意识,把它当作否定性或欠缺。更确切地说,任何事实状态都不能规定意识来给它下定义和给它划定范围。”(第560页)意识面对世界的在场,是作为主体而面对世界在场,是把世界仅作为对象而面对世界在场,是不被任何东西决定地面对世界在场,是完全自由地面对世界在场。于是,使主体成为主体的第二个否定就是:存在不是意识的基础,也不是意识的决定者。
二、 否定存在以奔赴自由
1、 以“不存在”和“尚未存在”的双重否定走向自我
如上所述,自我是一个遥远的彼在。与彼在相隔遥远的此在如果是肯定和充实的,它就永远不可能走向彼在,接近彼在。要使彼在存在,就必须首先不是肯定和充实的存在,也即必须首先不存在。但是,不存在的东西同样不可能使彼在存在,不为别的,就因为他不存在。不存在既不可能使自己存在,更不可能使尚不存在的彼在存在。要使彼在存在,必须有一种存在,它的存在是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的。萨特认为,这种存在就是自为,“自为是这样一种存在,对它来说,它的存在在其存在中是在问题中,因为这种存在根本上是不存在的方式同时又是设定为不同于它的东西的存在。因此,认识显现为一种存在方式。认识既不是两个存在相撞后确立的关系,也不是这两个存在之一的主动性,也不是一种属性或效能的性质。它是自为的存在本身,因为它是面对······的在场,就是说自为不得不通过使自身不成为某种它所面对其在场的存在而成为存在。这意味着自为只能按使自己被反映为不是某个存在的反映的方式存在。”(第241页)或者用更简练的话语表达就是“存在的意识就是意识的存在”(第64页)由于自为只是存在的反映,不是存在本身,因而,它的存在总是与它有距离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自为没有存在”(第175页)“自为在其自身中并不是存在。”(第175页)“自为只不过是自在在其中呈现出来的空洞。”(第244页)另一方面,不存在只是自为的存在方式,自为是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着的。或者说,自为是以否定的方式存在着。自为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它是对存在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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