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学论文/潘志恒(7)
(4)“是其所不是”使目的和对目的的谋划同时产生
“是其所不是”的关键字眼是那个动词“是”字。是其所不是,就是要将“所不是”变为“是”,就是对这“所不是”的谋划。“正因为是作为是其所不是又不是其所是的存在,自为才谋划成为是其所是,他正是作为意识而希望拥有自在的不可渗透性和无限密度;他正是作为自在的虚无化和对偶然性及散朴性的永恒逃避而希望成为他自己的基础。所以,可能一般地被谋划为自为为了成为‘自在自为’所欠缺的东西;并且支配着这谋划的基本价值恰恰就是自在自为,就是说,意识由于从其本身获得的纯粹意识而成为自己的自在存在的基础的理想意识。”(第724页)“是其所是”,没有变化,更不需要谋划;“不是其所是”,虽有变化,但仍没有谋划。只有“是其所不是”,才会产生“是其所是”的欲望,才会意识到欠缺,才会有消除欠缺的谋划,才会谋划成为是其所是。而这个自为谋划成为的是其所是的存在,就是自为的目的。于是,“是其所不是”这一否定,使目的产生,也使对目的的谋划同时产生。
三、 否定他人的否定以保持主体地位
他人是相对于我的另一个自为,他人的出现本身就是对我的否定。他人对我的否定,首先表现在否定我的主体地位,通过将我变成对象而确立他人的主体地位。“他人总是作为使我变成对象的东西面对我在场的。”(第369页)在他人未出现之前,或在我没有面对他人之前,作为自为的我,毫无疑问是主体。而现在,我的主体地位却受到动摇,我在另一个自为面前成了对象。失去了主体地位的我,还有什么自由可言?要使我继续是自由的,就必须否定他人对我的否定,将这个把我变为对象的东西的他人,再变为对象。因为,“他人的对象性是我的为他的对象性的毁灭。”(第469页)“因此,作为认识主体,我尽力把否定我的主体性并规定我为对象的那个主体规定为对象。”(第306页)但这又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不能是对一个对象而言的对象”,(第341页)把他人规定为对象,必须在承认他人的主体地位的同时进行。“他人只就我能对他而言是对象时才能为我地被规定为对象。”(第388页)于是,“我的失望是彻底的,因为我力图把他人的自由划归己有,而我突然领悟到我只有在他人的自由在我的注视下崩溃的时候,我才能作用于他人。”(第491页)“在这个意义下,注视他人的注视,就是把他自己本身置于他自己的自由中并且基于自己的自由,力图与别人的自由对立。于是,我们要研究的冲突的意义就在于阐明了这两种身为自由的对立自由的斗争。”(第490页)这就是说,否定他人的否定虽然维持住了我的主体地位,但并未能消除他人的主体地位,其最终结果是造成了两个主体的对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特才会断言:“冲突是为他的存在的原始意义。”(第470页)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