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潘志恒(8)
第三章 选择——自由的表现
萨特的“选择”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在世界中自我选择。萨特说:“因为是自由的并不是选择人们在其中涌现的世界——这丝毫不会有什么意义——而是在世界中自我选择,不管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的。”(第667页)虽然有世界的存在,虽然我们存在于世界之中,但是我们可以“不管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而自己选择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不论我们的存在是什么,它都是选择;把我们选择为‘伟大’和‘高尚’或‘低贱’和‘受辱’的人,这是取决于我们自己的。”(第605页)其二,通过选择自己来选择世界。萨特说:“事实上,正是在超越世界奔赴我们本身时,我们才能使世界显现为它所是的。我们是通过选择我们自己来选择世界的——不是从选择创造了自在,而是从选择给予自在意义的角度论。因为,在我们否认我们是世界时,我们赖以使世界表现为世界的内在否定只有当它同时是对一种可能的谋划时才能存在。”(第595页)世界原本是没有意义的,是选择赋予自在以意义;世界是不会自己显现的,只有相对于选择,世界才会显现为其所是的。这就是萨特的“选择”:在世界中自我选择,通过自我选择赋予世界以意义,从而完成选择世界。
说选择是自由的表现,是因为选择是萨特用来化解“存在即自由”的理论难题的最重要的武器。为了使“存在即自由”的论断成立,萨特必须解决两个理论难题:第一,这个“存在”不应是被存在的,而应自己是自己存在的基础,否则,它就不可能是自由的。然而,人的存在却不是自己存在的基础,而是被存在的。每个人的出生对他自己来说都是偶然的。而每个人的意识又都依赖于这个偶然出生的身体。因此,人的存在,不论是自在的存在(身体),还是自为的存在(意识),都不是自己存在的基础。这个不是自己存在基础的人的存在怎么会是自由的呢?
第二,这个“存在”必须是一切其它存在物(自在存在)的决定者,而不被其它存在物所决定。因为,自由的存在不仅仅应该是自己的存在的基础,而且应该是一切存在的基础,它绝不应该被其它的存在所左右。然而,人的存在却不是自在存在的基础,自在存在既不由人所决定,也不被人所左右,反而或作为限制,或作为帮助,时时刻刻地影响着人的存在。这个既不能决定自在存在,又受自在存在影响的人的存在如何能是自由的呢?
萨特解决这两个难题的方法都是“选择”:人通过选择而成为自己存在的基础,人也通过选择而决定自在存在的意义。
一、 选择使人成为自己存在的基础
人的存在始于出生。在萨特看来,出生的意义在于它使世界产生了一个中心,相对于这个中心,世界向其表露,广延由此展开。这个中心萨特称为“位置”。“出生,就是在其他的特征之间取得位置,或者不如按我们刚才说的,接受这个位置。”(第629页)出生使人取得了一个位置,人从这个位置出发,可以自由的定义世界,谋划世界。然而,这个位置的取得或接受,却不是人自己决定的。人也完全不是这位置的主人。怎样才能使不是位置的主人的人的存在成为这位置的主人呢?萨特诉诸“选择”。萨特认为,位置只相对于有虚无化能力和有选择能力的存在(即自由的存在)才存在,对自在的存在而言,不存在位置。位置是在对自在虚无化和对目的的选择过程中产生的。人通过虚无化和选择,赋予位置以意义,没有虚无化和选择,位置就会是什么东西也不是。“在自由将我的位置作为某种空间的欠缺来限定之前,我的位置严格地说来什么都‘不是’,因为一切位置由之出发而被理解的广延本身——是不存在的。”(第634页)在萨特看来,出生与其它一切给定物一样,都具有散朴性,也即人为性。(3)正是因为这种散朴性(人为性),自由才得以存在。反过来,出生的散朴性(人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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