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学论文/潘志恒(9)
————————————
(3)萨特所用的的“散朴性”一词,可以译为“人造性”或“人为性”。萨特运用此词的含义是指一种自为的外在存在结构和自在的虚无化的结合体。

又是由自由发现并赋予意义的。“我的位置的散朴性只在我以我的目
的造成的自由选择中并通过这种选择才向我揭示出来。”(第633页)我如果不是有选择能力的存在,出生和由出生所获得的位置对我都是毫无意义的。正是我对目的的选择,才使出生和位置获得意义,才使位置成其为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我选择了出生。这个选择本身是完全担负着散朴性的,因为我不能不选择;但是这个散朴性反过来只是因为我超越它而走向我的目的才显现出来的。”(第711页)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是我的位置的决定者,因而我也就是我存在的基础。
就人的存在的自为方面而言,萨特认为意识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反映或反思,而在于“选择”。“为了选择就必须是有意识的,为了是有意识的就必须选择。选择和意识是同一样的东西。”(第593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选择实际上就是虚无化的过程,而意识的本质就是对存在的虚无化。“我们自我选择,就是我们自我虚无化,也就是说,一个将来在把一个意义赋予我们的过去的时候来告诉我们,我们是什么,······。”(第597页)选择不但给我们的过去赋予意义,而且决定了我们的将来。通过对目的的选择,我的过去才显现出相对于我的目的的意义,我的将来才向我预告我所是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使人成为自己未来的主人,选择使人成为自我的基础。
二、 选择使自在存在成为被决定者
萨特经常用“给定物”一词来统括各种各样的自在存在。在萨特那里,“这个给定物只不过是被那个应成为它的自为虚无化了的自在,只不过是作为对世界的观点的身体,只不过是作为自为曾经是的本质的过去:这是同一个实在的三个名称。”(第625页)决定论者们用来反对自由的决定性论据,多半来源于给定物:自在的存在使得人们必须认识自然,服从自然,才能够利用自然;身体的存在决定着生命永远是有限的;而已成为历史的过去,作为自为曾经是的本质,永远影响着人,制约着人······。被这些给定物包围着的人的存在怎么能是自由的呢?萨特用来反对决定论者的上述论点的最主要的论据就是选择。
首先,给定物被选择所揭示。在没有选择之前,没有给定物,只有自在的存在。只是由于选择,自在的存在才成为给定物。给定物是相对于选择的自在的存在;换句话说,自在的存在只有相对于选择才是被给定的。“人的实在作为活动,在其存在中只能被设想为与给定物的分裂。他是在与给定物分裂时,在尚未存在者的光明照亮它的时候使得世界上有了给定物的存在。”(第614页)另一方面,相对于选择而被给定的给定物,也只有通过选择才能被揭示。“正是对目的的意向性选择揭示了世界,而世界则是根据选定了的目的而揭示为这样或那样的(按这样或那样的秩序)。”(第613页)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