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诚实信用原则谈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程度和标准/杨先旺(2)
笔者认为作为保险人,虽然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但是保险人仍然应当对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但明确说明义务可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做了相应的规定。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体现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鉴于保险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特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的,是主动的,但是并不等于将一般条款和免责任,将免责条款中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加重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义务的条款无区别的对待,这样才能体现保险法中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简介:
杨先旺,山东国曜琴岛(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15199710550446,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保险协会保险索赔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聊城市优秀律师。1995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1996年以聊城市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考取全国律师资格。杨先旺律师擅长处理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和经济合同纠纷,在保险合同纠纷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有独特见解。杨先旺律师愿意在法律的专业领域和你共同进步,为你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56358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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