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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法体系与适用对策/徐凤林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重要的位置,居于社会法领域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劳动法体系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同调整对象与位阶关系,按照法理逻辑归纳整理,组成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系统。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劳动法体系与适用对策进行解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形成发展
起步阶段(1949年至1957年):1949年建国后,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低谷阶段(1957年至1976年):“文革”十年劳动立法由短暂复苏进入低谷停滞时期。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恢复形成阶段(1978年至2008年):1978年改革开放,劳动立法得以恢复和发展。1978年5月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4年实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化劳动立法。1986年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同年颁布《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运而生。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标志劳动法制进入新阶段。2007年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成为劳动法体系的点睛之笔。
完善实施阶段(2008至今):2008年颁布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体系进入完善和实施阶段。国家相继颁布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等,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运行全过程的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治发展时间短过程曲折,劳动法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缺项,部分法律规范过于宏观,法律位阶搭配不够协调,完善符合时代要求的劳动法体系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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