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劳动法体系与适用对策/徐凤林(3)
特点二:体系内容较完备,具有系统性、层次性、涵盖性、科学性特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38部(不包括地方性劳动法规),行政规章30余部。围绕主体、合同、基准、保障,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立法,协调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特点三: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如国家机关监督劳动执法发生的关系;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特点四: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一。因为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涉及法律规范繁杂。适用法律规范除劳动法律法规、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外,还包括社会法、各类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具有特殊规定,优先调解,调解不成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进行诉讼,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有些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规定在一部法律中。
四、适用对策
对策一:加强劳动法治宣传,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深入学习贯彻劳动法,提高劳动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维护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薪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享有休息权、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提升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对策二: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以加强劳动立法为法治保障,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加强集体协商流程建设,扩大集体协商行业领域范围,提高集体合同建制率,最大限度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节约诉讼成本。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借鉴国外劳动争议调解立法经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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