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地方性立法的思考/徐凤林(3)
二、几点对策
对策一:坚持立法三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以立法法为引领,恪守立法三大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坚持立法公开,遵循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从实际出发,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制定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法律规范,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对策二:突出业主主体地位,统一条例标题和法律概念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有自由选择权,规定召集会议的程序应突出业主主体地位,业主有权自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站在维护法制统一视角,应统一法规标题名称,如《xx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利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协调一致,有利于对物业管理的各种物业形态保持普遍法律效力,有利于名称与内容保持一致性。法律概念是立法和表达司法内容的工具,借助法律概念才能对事物进行法律分析,作出司法判断;才能认识理解法律,描述评价法律、改进法律。丰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和专业程度。物业管理法规的基本概念如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等必须统一,与上位《条例》规定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概念冲突,适用法律时无所适从。
对策三:依法保障业主自治,科学界定公权力与业主权利边界
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辖区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多层建筑或居住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产权由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各区分所有权人的要求各异,易导致各种纠纷发生。为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管理团体委托其他组织或者自行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避免公共事务无人愿管或无人可管,保证物业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在世界各国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业主自治都是基本组成部分。2003年我国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以业主大会为核心的业主自治机制。地方物业管理立法中必须科学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增加业主自治授权性条款,减少强制性条款,减少公权力直接干预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依法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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