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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地方性立法的思考/徐凤林(4)
对策四:理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确立业主大会法律主体地位
业主大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人数较多时,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日常工作,委员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事项。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立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立法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定位不准确,甚至相互矛盾。从立法层面看,下位立法必须与上位法相一致,通过修法理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调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尽管国务院《条例》没有对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可根据本地实际确认业主大会的自治组织地位,赋予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增加业主大会职权,便于其行使自治权利,依法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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