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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争议案件的分类、成因及审理对策/徐凤林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引发的案件称为劳动争议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类型日益多样化。探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预防劳动纠纷发生,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分类
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较常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由国营、集体企业扩大到私营、外资、合资等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复杂。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劳动争议案件分为以下几类:
1、当事人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当事人双方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当事人双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成因
成因一:厂规厂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用工单位从维护本单位利益出发,无视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厂规厂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甚至严重违法,适用违法的“厂规厂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成因二:用工单位处罚随意性大。处罚违纪职工习惯于行政命令,无视法律违反程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是私营企业,侵害职工休假休息、工资、保险、健康及劳动保护等合法权益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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