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争议案件的分类、成因及审理对策/徐凤林(2)
成因三: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明确,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企业与季节性、临时性打工者仅口头承诺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易产生争议。有的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规定不具体,回避应承担的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采取签订“霸王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成因四: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因工伤待遇引发的纠纷较多。没有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监管措施不到位,未依法及时缴纳保险,无力解决受害者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得不到解决引发争议。
成因五:劳动法治宣传和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劳动法治宣传弱化,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能作用不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施劳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劳动争议大量出现。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策
劳动争议案件牵涉利益广,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法律规范繁杂,适用的法律规范除劳动法律法规、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外,还包括社会法、各类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劳动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
对策一、遵循六个原则,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归属行政法、经济法和民法调整范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循六个原则,依法审理。一要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享有的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和要求回避等权利,遵循民法典、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法规定,从案件受理到案件终结始终在法律轨道内运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裁决。二要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平等对待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不偏向任何一方,保证任何一方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要遵循调解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和解或司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四要遵循及时处理原则: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审理和结案。五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确凿的事实为判案根据,以法律作为定案和划分责任的准绳,不枉不纵,保证公正审判。六要遵循当事人双方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同,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同等受法律保护,不得有任何歧视,存在违法行为同等受到法律制裁,一视同仁,依法公平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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