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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与订立方法解析/徐凤林(2)
二、表现形式
形式一: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对当事人交易合意的一种书面记录,具有高证明力的证据。无书面合同不意味没有合同,有书面合同不一定是真实合意。如有证据推翻书面合同对合意的推定,则应当以真实合意为准。口头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简易方便,缔约成本低,缺点是无文字为据,对履行没有约束,发生纠纷难于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不便处理。书面合同以文字为表现形式,合同效力安全,有效预防和辩明纠纷,但影响交易便捷,凡事起草条文签字盖章,易丧失商机。
形式二:契约
契约是一种书面文本式的合同形式,表达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是一种交易之礼,达成契约信守承诺才能保证交易安全。将双方交易的真实意识表示记录在契约上,结合占有、公共知晓程度,表达物权公示效果,具有物权变动和物权公
示的意义。
形式三:协议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如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调解协议、发起人协议等。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规定。协议内涵广于合同,合同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不但能够定义合同,还包含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实践中,合同与协议混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叫合同,有的明确是合同的却称协议,将合同称为协议,从立法角度看没有错,但将非合同的协议称合同却具有称谓上的瑕疵,但不影响其效力。
形式四:允诺
合同不同于允诺,合同是双方合意,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允诺是单方意思表达,是单方法律行为。区别在于合同的合意性与允诺的非合意性。合同表达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允诺的形态,要约和承诺本质上均为允诺的作出,单纯的要约在没有得到承诺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单方允诺的履行本质上也需要合意才能达成,即单方允诺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状态,诚实信用是合同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允诺既表达了诚实信用的规范意义,又表达了合同运行的意义,是基于诚实信用的意思表达和履行行为。
形式五: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综合性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独立条款,具有独立合同效力。如借款与担保合一合同,借款合同中出现担保条款,这些条款相当于一个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不因借款合同有效而有效,其效力依照其独立的效力确定方法来确定。《民法典》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也是独立条款,具有效力独立性,可作为单独合同看待。有的合同条款是合同一部分没有独立效力,只能在一个完整合同中才能发挥作用,这种条款是多个条款组成一个条款系统,相互依托组成一个完整合同。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构成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单独拿出一个条款不成体系,没有整体依托,单纯拿出“数量”,则不知是何物数量,单纯拿出“价款”,不知价款如何计算和是什么标的物的价款,因此没有意义。条款是方便阅读采取的表达方式,合同并不一定条款化,可用一段话表达,所以,不能混淆合同与条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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