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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徐凤林(3)
问题六: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不到位。集体合同以全体劳动者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约定职工权利与企业义务,是企业劳动者享受的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最基本的保障条件。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视为无效。集体合同约定企业方的义务企业必须执行,约定员工的义务基本上是道义上的,员工不履行集体合同有关规定,企业不可凭集体合同为证据对员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鉴于此,一些用人单位从利己主义出发,采取托、等、靠等方式拒签集体合同。
问题七:违规适用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限制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务派遣情况看,存在问题是:劳动关系不清晰、工资支付不透明、不参加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等。
三、成因
成因一: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用工单位错误认为劳动者是盈利工具和管理对象,企业“管理”职工天经地义,职工只能“服从”。出台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悖,订立集体合同缺少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程序不规范,缺少协商过程,合同到期不续签,采取托、等、靠等方式拒签集体合同。随意增加劳动定额,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成因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度和覆盖率不够;对劳动者与企业协商代表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不够,法律素养和协商能力不强。劳动者劳动权益被侵犯,多数劳动者没有选择用法律武器进行权力救济,而是忍气吞声,把合法劳动权益看成是企业的馈赠与恩典。
成因三:政府劳动保障执法职能缺失
法律授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运用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三方协商等机制和手段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但现实工作中,政府除运用公权力干预一些群体性劳资纠纷外,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采取放任态度,借口人手不足或影响营商环境等,放纵企业违法行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群访、越级上访等信访事件,损害政府信誉,造成劳动关系失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成因四: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不到位
构建维权服务工作体系,发挥组织服务和维护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天职。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是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会落实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职责,但是,由于用人单位领导对工会建设重视不够,维护职能弱化,导致基层工会在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作用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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