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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思考/徐凤林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有权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最近,笔者就开展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对策进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基本情况
市总工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发挥工会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项职能,着力解决劳动者群体急难愁盼问题,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情况一:立足工会“四大”职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新成果
市总工会立足工会“四大”职能,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开展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群众性监督,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围绕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推动全市经济效益和生产力提高。发挥劳动关系三方职能作用,借助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法律监督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力量,结合“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送法入企等活动,组织人社、工会、企协、工商联等部门联络员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服务和最低工资标准问卷调查,对企业进行欠薪风险排除摸底,对存在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企业开出“用工处方”,提出改进建议,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高质量完成集体合同签订相关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稳定工作岗位。
情况二:帮助指导基层工会,落实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取得新业绩
市总工会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组织开展要约行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成员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指导签订并履行集体合同。完善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新业态企业和石材经济园区、食用菌产业园区等行业性集体协商经验,推动新业态企业和行业性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依据和经验方法。
情况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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