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思考/徐凤林(2)
市总工会围绕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范化建设,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防范和化解欠薪等劳动关系风险。调整充实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调度,整合工作合力,发挥人社、工会、企协、工商联等部门联络员制度作用,定期召开线上、线下会议,会商专项行动情况,一体化推进工会组建、协商建制、普惠服务、风险化解等项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推动平台企业建立与工会、劳动者代表协商协调机制;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严守集体协商流程,推动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情况四:强化示范引领,稳岗扩岗促就业取得新成效
市总工会以强化示范引领,促进企业稳岗扩岗扩大就业为目标,加强工驿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功能完备的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网络,提高服务和关爱户外劳动者精准化水平。开展常态化、多元化系列关爱户外劳动者活动,加强职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创新职工服务中心(站、点)服务方式,提升职工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职工功能,加大创业就业培训力度,搭建供需平台,以民企招聘月、金秋助学、互助保障、阳光就业等活动为载体,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帮助求职者创造就业机会。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暖心行动,解困脱困,促进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二、存在问题
问题一:劳动法治宣传不够深入。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度和覆盖率不够;对劳动者与企业协商代表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不够,法律素养和协商能力不强。劳动者选择用法律武器进行权益救济意愿不强。
问题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不够到位。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效力。集体合同约定企业方的义务企业必须执行,约定员工的义务不履行,企业不可凭集体合同为证据对员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鉴于此,一些用人单位消极对待订立集体合同,程序不规范,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规定不明确,以录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违规用工,随意增加劳动定额,拒签劳动合同,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等。
问题三:劳动保障监督效果不够理想。以人手不足或影响营商环境为借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监督处理不力,维权服务工作体系和保障监督功能弱化,引导劳动者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作用发挥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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