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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程雯(4)

四、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1.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
     
  最近几年,中国罪犯经常逃往的发达国家,尤其是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国内经济犯罪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入世后,伴随着资金、人员国际往来更加频繁和自由,国际性案件、尤其是跨国经济性犯罪案件也会日益增多,造成国有资产和外汇资产非法外流。经济犯罪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成长造成严重障碍。同时,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
  根本的解决办法乃是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但是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开展司法协助合作具有积极的意义。2004年4月16日,中国银行广东支行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的主犯之一余振东由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特工押解回国,成为中美移交逃犯合作历史上较成功的案例,对于我国更好地开展移交逃犯合作提供了宝贵经验。[8] 加拿大政府也不想庇护真正的罪犯,虽然英美程序烦琐,但加拿大政府还是恪守公正公开的程序。同时我国也积极参加加拿大难民法庭程序,派员出庭作证、协助加拿大移民官员到我国调查取证,使得在加拿大难民法庭上移民部的证据取得 “压倒性”地位,直接促成了加拿大移民部的胜诉,这大大增加了引渡赖昌星回国的可能性。

2.司法制度的改革

  虽然一国并没有评判另一国司法制度的权力,但在难民审查程序中需要对另一国司法制度进行分析也是不可避免,包括我国在内。正如我国《引渡法》中有这样的文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9]
在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评价的时候,加拿大政府甚至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着很大的偏见。比方说,他们认为中国是一个不注重人权的国家,一个不遵守司法程序的国家。当然,这么多年来,我国不断地推进司法进程,司法环境也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司法制度还存在很多缺点和问题。如“无罪推定原则”和“有限沉默权原则”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得到承认,但并未明文载入《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也并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在赖昌星案件中,一个关键性证据(红楼保险柜中的香烟运送报告)因在收集时未严格按照刑事证据收集程序,其证明力受到了削弱。又如2003年孙志刚案件,让我们看到我国从立法到执法都出现了严重问题。[10] 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我们没有的违宪审查机制,正当程序机制,他们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更佳地保护证据。这乃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可见我国有必要不断得改革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努力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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