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程雯(5)
此外,我国也应该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加强对执法者培训和对外交流让别国充分了解我国在法制领域的进步。
3. 如何从制度上解决“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我国在参与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中一直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也坚持不松动的立场。这主要有以下两点担心和顾虑:其一,担心在国际刑事合作中,使得犯有经济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潜逃国外的中国公民以此为依据,而逃脱处罚;被请求国也会据此而拒绝中国的引渡请求;其二,担心会动摇国内关于制定死刑的理论基础,甚至造成死刑的废除,从而使国内的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贝卡利亚语)。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并不是看有没有死刑的威慑,也不是看人杀得多不多,而是看是不是真的做到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1] 其次,死刑只是刑罚的一个手段和形式, 也不能因为拘泥于形式而使刑法的威慑力受到损害,使罪犯逃脱于法网之外。要是能引渡回罪犯,就是不判处死刑,也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罪犯处以适当的刑期,如像某些国家做法一样,处以一百二百年的徒刑,既使罪犯伏法,又震慑了其他犯罪分子,还可以树立我国尊重人权的形象。
我国在赖昌星案的做法实际上是变通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即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时,请求国做出对被引渡者不予执行死刑的承诺保证。外交照会毕竟是一种正式的政治承诺。虽然在法理上没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却破坏了法制统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每一个案都如此处理也不现实,从长远看,还会削弱我国外交承诺的信誉。
我国不应该再回避“死刑不引渡原则”, 是否可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实施“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度,即专门建立一个执行“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保证”的机制。对内可以从立法上解决法制统一问题,对外可以显示我国对承诺的切实履行。此外,解决好“死刑不引渡”问题,我国也更容易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有了引渡条约,将罪犯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也就更为容易和便捷了。
五、案情展望
据专家分析,赖昌星还有两招可以利用:第一招是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不成,第二招是在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后再次申请司法复议。[12]
最高法院有99%的可能不会受理赖昌星的上诉,因为在加拿大,每年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很多,最高法院必须考虑该案件是否有受理的价值。赖昌星难民案从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定来看,作出裁定的三位法官没有任何分歧,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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