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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程雯(6)

  赖昌星所有的上诉理由都被驳回了。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受理赖昌星的上诉
前景非常渺茫。但是,从赖昌星提出上诉到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决定,至少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
  在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决定之后,赖昌星可以使用的最后一招就是在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后再次申请司法复议。风险评估由移民部做出,指对赖昌星被驱逐出境后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又要花上大约半年。如果评估的结果对赖昌星不利,他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复议,要求法院撤销移民部的评估结果。法院最终很可能不会撤销移民部的评估结果,不过赖昌星可以借以再“赖”一段时间。
  如果赖昌星被遣返,会被遣返到何地?目前存在一些争议。一种可能是将其遣返到香港,因为赖昌星是从香港进入加拿大的。但是香港政府认为赖昌星在香港的居民身份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所以香港方面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其入港。第二种可能是赖昌星逃到第三国,借以逃避可能被遣送的结果。不过,基于赖昌星目前在加拿大处于被监视居住的状态,他逃往第三国的可能性也不大,而且中国已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一般国家不可能接收他。因此,目前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内地的可能性最大。[13]

注解
[1].《检察日报》, 2005-4-21
[2].参见加拿大移民部(CIC)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IRB)官方网站.
[3].http://www.fjwww.com 2004-03-02 新快报.
[4].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P78.
[5].同上.
[6].同上.
[7].李华,《从法律适用问题谈对赖昌星的引渡》,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第26卷,第4期.
[8].周露露,《由余振东案透视若干法律问题》,法学杂志,第25卷.
[9].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P82.
[10].本人曾在《普通法》论文中提到期望借孙志刚一案启动中国违宪审查机制。
[11].李英,邓锦云,《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国际关系学院学    报》,2001年第4期
[12].浙江在线新闻网站,2004-4-16.
[13].国际先驱导报,20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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