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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乞讨权及设置禁乞区是否违宪兼论其他/胡文苑(3)
如果乞讨行为是强行索要,那么这种乞讨行为也是应加以禁止的。因为这种冒犯行为让人家难以避开,而且冒犯程度很大,对他人也没有任何益处,而且是持故意的心态,故应严加禁止,但是如果乞讨者是安静的在那乞讨,则社会应当容忍他行为的存在,因为它给了实施者选择权,有权施与不施。
那么乞讨既然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应得到社会的容忍,那么,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在一定的范围内划出禁乞区是否违法了宪法呢?我们从违宪审查原则出发,审查该项行政立法的合宪性问题。一般来说,立法合宪性审查程序为:(1)审查行政立法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我认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划定禁乞区有正当性,理由在于在国家机关所在地、重要的国家象征场所如天安门、军事机关、领事馆、交通枢纽及干道划定禁乞区,有助于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的尊严,其正当性不言而喻。(2)如果行政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那么就对立法为实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的正当性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划定禁乞区后,如果乞讨者强行要在禁乞区乞讨,一般采取的手段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措施如强制带离,处罚手段有警告、治安拘留等。我认为在教育无效,采取以上手段作为制度性的保障措施来说,具有正当性。首先,手段具有有效性,效率很高,马上可以实现立法的目的;其次,没有超过相对人承受范围。(3)第三个审查标准就是如果立法所采取的手段具有正当性,那么就对立法目的与立法手段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因果关系”一般采取以下三种判断标准:(1)严格审查标准,在此标准下,该特定立法所欲达成的利益(立法目的)若不是最实质重要的利益,或者政府为达成该立法所设定的目的所选择的手段与该实质重要利益之间未具有严密关联性,则该立法通常会被认为违宪。(2)中度审查标准。在此标准下,该立法所要达成的目的虽不必为实质重要利益,但至少必须是重要的利益,而且该立法所选择的手段必须和该利益之间具有充分的关联性。(3)合理性审查标准。在此审查标准下,只要立法或立法手段未基于任何弱势群体作为分类标准,同时也不违背任何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则只要具有合理正当的立法目的,且其所选择的手段与该目的之间具有合理的关联,则该立法即合宪。
我认为,在一定范围内划定禁乞区应适用中度审查标准,政府立法划定禁乞区,为维护国家尊严和社会公共交通的通畅,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虽不及保障基本人权那样具有实质重要的利益。但它关系到重要的利益,而且立法所选择的手段如强制带离、警告、治安拘留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是实现立法目的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具有充分的重要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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