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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之比较/许轲(6)
博登海默在评述自然法派时指出,“他们常常是以非历史的简单程式和任意假为特点的,例如,他们毫无根据的认为,理性能够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细节。然而,即使如此,古典自然法也不应受到过分的责备。他们也完成了一项重要使命,其意义大大超过了仅研究法制史的学者所做的工作。”所以也许我做的这篇论文没有太大的学术启迪,但是我至少是研究了前人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思考。有比较才有鉴别,通过这次的论文,我得出的因为现代国际法产生的目的就不同于“永久和平论”,所以在以后的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之中,也就不可能归结于这一主题,也因此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仍然是各国在国际舞台上国家综合国力的较量,同时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了“强权”与“霸权” 。相较与康德的永久和评论的理想,我想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经过一次这么正式的论文写作,感悟国际法和“永久和平论”,我一定会保持对于《国际法》高昂的学习热情,“追随”康德的永久和评论的理想继续前进的!一种理想的可欲性及其所产生的力量并非在于完美的论证,而恰是对理想本身的直观叙述,正是在这种叙述中可以产生出行动的激情。

张乃根:《国际法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版,
第31页。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参见[德]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98~103页。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8页。
依康德解说,公意不是多数人暴政的理由,而恰恰是期限定型条件。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8页。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0页。
参阅 张乃根:《国际法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12版,第44页至第45页。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2至113页。
比较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所说的另一普通概念——公司:“这是人拟制的、无形的,只有在法律的预期中存在。”“达特茅斯村庄托管人诉伍德沃德案”,载《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惠4 )(1819年),第17卷,第 518页,第636页,在国际体系中,国家存在于政治与法律的预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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