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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之比较/许轲(7)
比如,见《国家的权利与义务蒙特维的亚公约》第1条。
《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联合国宪章》第2条(4)。见以下第7章。早期,一个国家的独立往往是由条约明文保障的。比如,见1919年圣杰曼条约,在“德国与奥地利的海关制度案”中的讨论,《常设国际法院汇编甲/乙》,第41号(1931年)。
被选入安理会的国家具有联合国其他会员国所不能享有的权力。《联合国宪章》第5章。在安理会,有5个国家具有永久会员资格。同上,第23条。常任理事国可以对程序之外的问题行使否决权。同上,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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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惠顿:《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纪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2年1月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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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哈贝马斯:《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下载于http://www.c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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