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王鲁文(6)
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制度为所有货物规定了六位数的品名编码。协调制度分21类、96章和1241个税目。在这1241个税目中,其中930个可进一步细分为2449个一级子目(5位数—注),一级子目又继续细分为2258个二级子目(6位数—注),因此协调制度共提供了5018个货物归类编码。货物的税目或子目归类应依据税目或子目条文,并参照协调制度解释总原则、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等确定。
对于一个六位数的子目来说,前两位数是货物所在的章,前四位数合起来就叫税目,提供了较具体的货物描述,六位子目提供了更具体、范围更小的货物描述。各个国家可依据需要在六位子目的基础上自行添加编码位数,如有的国家为税率区分目的增加两位,到八位数级子目,为统计区分目的再增加两位,达十位数级子目。
从1988年1月1日《协调制度公约》实施起,全世界目前约有190多个国家、经济或关税同盟区在关税和贸易统计一览表中使用协调制度编码,其中112个国家是《协调制度公约》签约国,有超过98%的世界贸易是使用了协调制度编码,使协调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基本的国际贸易法。当今世界,如不采用协调制度去处理与商品有关的贸易问题是极端困难的。
2 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适宜性
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适宜性主要依赖于其基本结构。在这方面,协调制度的以下两个特征特别值得一提。
第一个特征是按照工业分类进行基本的归类划分。在协调制度中,货物首先分为21类,然后再划分为96章,原则上这是依据工业分类进行划分的。作为一般规则,协调制度按商品加工程度排列类章顺序:原材料—粗加工品---半成品—成品。例如,活动物归入第1章,动物皮毛归入第41章,而皮鞋归入第64章。这种排列同样也体现在其他各章中。这种可以体现加工程度的整体结构是对能用于确定原产地的归类目录的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因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货物的生产,必然处在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而协调制度的章次结构也是依据加工阶段次序排列,因此,协调制度就为用税目改变方式表述实质性改变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平台。
第2个特征是税目在章内的次序。协调制度有1241个税目,构成了税则归类和原产地确定的最重要的级别。不应忽视的是,协调制度基于加工程度排列税目在章内的次序,例如,第72章的钢铁类产品,首先是税目7201的生铁,随着产品的进一步加工,税目号也在增长,税目7204的供再熔的碎料钢铁,税目7206的半成品,税目7208至7212的铁平板轧材,税目7213至7215的铁条、杆,税目7216的铁角材、型材和异型材,税目7217的铁丝等。章内的税目排列次序一般反映了产品经历的加工程度。税目在各章里的排序越靠后,就代表了对其进行加工的程度越深,就需要更高的技术水平和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在一国进行的生产或加工使商品税目发生了改变,就足以说明对商品进行了一定的实质性加工,就应当获得加工国家的原产地,但也存在若干适用例外。协调制度的这种结构使之成为应用实质性转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一个比较合适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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