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王鲁文(7)
综上所述,由于以工业分类划分和税目在一章内按加工程度有序排列,我们依据发生的税目改变,就可以相对容易地在协调制度中追踪产品的加工过程。如以包装木箱为例,生产木箱如从原木开始,应把原木锯成木板,然后组装成木箱。在这个简单的三阶段工序中,整个木箱的生产过程一般只涉及三个税目。这三个税目还属于同一章,并按加工程度排序:原木(税目4403)--从纵长方向锯的厚度超过6MM的木板(4407)---包装木箱(税目4415),由此显示了协调制度为什么适宜用于确定原产地。
3 四位税目改变是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主要级别
因为协调制度的最低级别是以六位数字编码,所以协调制度又经常被看作是六位数级归类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对的,但商品不能被直接归入六位子目,只有在四位税目归类确定后,才可以考虑往六位子目归类。从此角度说,协调制度应被看作是以四位税目为特征的制度。而且从税则归类的角度看,四位数的税目级别构成了协调制度最重要的级别,因为税目条文最具体地描述了涵盖货物的范围,货物一般最先归入到四位数的税目中。不管怎样,就确定原产地来说,协调制度最重要的级别应是四位数的税目级别,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用到章级别和子目级别。但是,税目改变标准仍将主要基于四位数的税目级别的税则归类改变,因为这一级别在许多情况下适当地表达了实质性改变的要求,不致过严(如章级别)或过宽(如子目级别)。
4 税目改变标准的优势
(1)税目转变方式清楚、简单、客观、透明。
进行货物税目归类是进出口贸易商和海关在货物报关时必须进行的活动之一。使用税目改变规则只不过往前进了一小步,在确定进口原材料和产品的税目后,只要参照产品的具体税目改变规则,看是否发生了要求的税目改变,就可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由于协调制度在世界贸易中应用的广泛性,保证了相关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税目归类的一致性,从而使税目改变标准的适用及结果具有客观性,而且任何贸易商和海关只要掌握了相关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的税目归类,就可以依据产品的具体税目改变规则,作出、核查或监督原产地决定过程及结果,较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如果需要提供证据,生产商就会很容易地提供数据资料,证明货物的确符合原产地标准。税目转变标准,及其辅助标准—加工工序清单具有适用的简单性、透明性和方便性。
(2)适用及结果具有中性
税目改变标准一个最主要的优势就是它的中性。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采用协调制度,对每件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归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相同的,那么使用税目改变标准在每个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就会得到同样的结果,保证了原产地确定的可预测性,便利了贸易流动。与从价百分比标准相比,税目改变规则实现了原产地确定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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