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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周厚先(7)

(六)将看守所化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不设立审讯室,不论是否拘押审讯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看守所进行,审讯室应将审讯人员与被讯人员用物隔离,并用录像的手段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真实地记录下来,由看守所将录像交法院保存。

综上所述,口供具有真实性和虚伪同存的特点,我们要正确掌握口供的内容和审查方法,了解为完善口供这是证据的效力制定规则,对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转变执法观念,规范办案行为,合法收集、审查证据,准确运用口供这一证据指控犯罪,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释: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77页

[2][台]蔡墩铭:《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9页。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4]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赴英考察报告》,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323页。

参考书目:

1、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3、何家弘主编的《证据学论坛》第一、二、三、四期,中国检察出版社;

4、陈一云主编的《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

6、崔敏主编《刑事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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