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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治理的新思路:独立司法监理制度/熊永文(10)
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形式: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进行资产买卖,为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向其经营成员提供信用贷款或者借款,债务与控股公司债权充低以及利用控制地位掠夺公司的利润等。
独立司法监理制度认为,在公司发生了重大的关联交易之后,应当及时向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提供备案,独立司法监理应当履行其监理职责行使质询权和独立发表监理意见,但对外并不履行主动信息公开的义务。
(三)、重大涉诉行为
重大涉诉行为是指公司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法律后果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行为,这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纠纷等类型。
独立司法监理对公司重大涉诉行为的监理阶段,基本上可以分为诉讼(仲裁)立案阶段,诉讼判决(调解)结案阶段和生效文书的执行阶段,独立司法监理在上述阶段应当分别提出独立的司法监理意见,接受信息备案,行使质询权等。
对于重大涉诉行为的标准和范围界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等的有关规则执行,也可以在委托司法监理协议中通过协议的方式界定。
(四)、公司合并、分立,对外重大担保和借贷行为
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对外发生重大担保及借贷行为,都直接影响了社会上相关利益者如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实际得到保护的问题,特别是重大担保行为和重大的借贷行为往往在传统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属于股东会议表决的事项,更容易损害利害关系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发生上述行为后,应当及时向独立司法监理提供备案,独立司法监理应当提出独立的司法监理意见,履行质询权等。
(五)、修该公司章程的行为
修改公司章程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履行向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手续,与此同时,也应当向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提供相应的备案。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等法律规定,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在会计审计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上述报告应当同时交付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备案,以方便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资料的查阅和投资风险评估,目前,上述资料存阅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行政部门。
对上述资料,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不对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监理意见,但有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行使质询权,公司及报告出具单位应当予以解释。
(七)、其他所有可能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行为
独立司法监理机制通过建立独立司法监理完善治理结构,通过独立司法监理制度完善治理机制,通过独立司法监理的公司治理行为,其目标是对公司所有可能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行为履行监理职责,发表独立司法监理意见,通过对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等行为实施监理,从而对公司形成有限干预,所以,独立司法监理所监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公司经营的所有方面,但不能影响公司的私权行使。这些监理的内容还包括自我交易行为和在职竞业禁止的行为等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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