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完善公司治理的新思路:独立司法监理制度/熊永文(12)
从责任的形式上看,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赔偿因违约和侵权而产生,行政责任是基于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行政责任而产生,刑事责任则是独立司法监理和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的过程中违反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产生。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和中小股东有权向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承担提供证据协助义务从而向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提出赔偿请求等;在履行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监理协议后出现违约,投资者有权要求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 责任的限额与免除
从上述,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面临着从业的风险,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等,都可能造成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无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另外,由于独立司法监理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体现合理性,因此,在公平的原则下,我认为与独立司法监理所获取的报酬应当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在目前阶段,我认为在法律规则上或者委托监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对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限额或者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对其责任予以免除。免除并非是无条件的,只有在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通过协议约定或者法院诉讼裁定的方式才能够免除。在免除独立司法监理机构的责任下,如果公司存在相应的欺诈,应当加重对公司的民事惩罚。
责任的限额或者免除,并不会影响独立司法监理制度所体现的诚实信用和制度作用。
(三) 必须要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独立司法监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存在过失或者其他违反监理职责而被追究法人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司法监理及监理机构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49号的规定,职业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四大类中重要的一类。通过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散独立司法监理和监理机构在承担监理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四) 必须要实现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度
从法人的角度看,通过协议的方式和法律规定对独立司法监理机构的免责或者限额,以及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都避免不了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作为法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律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是市场经济中的必然趋势。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