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治理的新思路:独立司法监理制度/熊永文(5)
(五)、预防法人犯罪的需要
法人犯罪是是1 9 9 7 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犯罪种类,《刑法》第3 0 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除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企业法人犯罪尤其集中在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走私罪、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单位行贿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等犯罪中。通过对企业内部信息的适当公开,从而让企业在决策涉及法人犯罪的经营行为时,存在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对企业行使消极干预的监督,决策人应当向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保证其合法性,从而明确和警示责任主体,对存在的财务问题可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提出法律风险监理意见,这种有限进入内部的干预行为能够有效防止法人犯罪的产生。
(六)、一人公司和国有企业监管的需要
修改公司法中谈论的热点之一就是如果设立一人公司后如何监管的问题,而作为单一的投资主体在此问题上也可以视作为一人公司而探讨。本文作者认为,不仅仅上市公司,还包括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有限责任的法律特征,而对于社会存在必然的公平道义,通过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实行的监理,对公司经营行为实行动态的监管,如公司中部分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从而达到对公司的监管由静态的监管进入动态的监管,由资源有限的行政监管进入到市场机制上产生的中介组织进行监理监管,这样股东的多少或者相互间是否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已经不重要,最关键的是这种动态的中介组织监管机制是否起到作用。
(七)、机构投资者的需要
投资者高度关注所投资公司的治理情况,这切实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利益;特别是当公司股东从自然人股东向机构投资者股东转化之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身份是分离的、明确的,所有者对经营者控制的欲望是坚实的,所有者与经营者有着不同的利益表现,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造成投资者必须要关注其投资的目标公司经营的健康和效率,即必须要关注其投资公司的治理机构。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安排来保证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投资者通过间接参与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直接建立治理机制的方式尚不能有效保证其投资安全,必须借助市场的中介组织力量形成制衡机制直接介入公司经营之中。
4、独立司法监理的法律地位
(一)独立司法监理的产生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的产生选任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种是根据监理公司与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之间通过约定建立监理关系,另外一种是根据法定,由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符合条件的独立司法监理律师事务所通过招投标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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