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治理的新思路:独立司法监理制度/熊永文(7)
⑷公司会议列席权和见证权
为了保证获取必要的信息和对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理评估,公司在召开公司会议时,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必须列席,对于会议的决议和程序,必须提供形式见证保证其会议的合法性。
⑸报酬请求权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基于合同约定或者招投标规定,对公司经营行为实行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且属于市场中的中介组织所进行的经营行为,因为必须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享有享有的薪酬。报酬的标准可以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和监理事务的复杂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在招标投标时确定。
⑹备案审核权
公司必须将应该公开的并独立司法监理有权知悉的监理范围内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配股增发方案和分红派息方案等提交独立司法单位备案,独立司法监理机构要审核上述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促使企业监理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
⑺提议权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⑻有限信息知情权
信息对称和确保知情权是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应使其所获得的信息足以让其发挥作用。对于公司中有权知悉的监理范围内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配股增发方案和分红派息方案等监理内容,要保证独立司法监理能够及时、客观和准确的获取信息,从而公正、有效的开展工作。但并不是监理公司的任何信息独立司法监理都有权获取,只是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部分信息。因此为有限信息知情权,获取信息的范围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
(三)独立司法监理的义务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享有广泛的权利,也承担着多项义务。承担义务是保证司法监理独立公正的必要保证,因此这种义务不应当享有免责权利,反而在违反义务的情形下,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规定对社会第三者或监理公司本身承担责任。我认为独立司法监理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⑴独立公正义务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影响。
⑵忠实诚信义务
一般而言,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对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的忠诚义务体现为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从事任何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大致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独立司法监理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它好处;禁止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与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社会第三人的利益;在履行独立司法监理职责中不得用欺诈的方式损害企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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