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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治理的新思路:独立司法监理制度/熊永文(8)
⑶注意义务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有义务对公司经营行为实行监理职责,行为方式必须是他从法律实务的角度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尽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评判,在此基础上所必需存在合理的注意。
⑷竞业禁止义务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与其所监理的公司不得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活动。独立司法监理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与公司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离任后义务
离任后,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必须承担离任后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离任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还包括特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即在一定期间、领域、地域不得从事损害现公司的义务。
还包括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独立司法监理合同终止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利用其在任期间所创造的条件和机会与公司从事交易,也不得为与公司从事交易而离职。
还包括不得使用公司潜在的商业机会的义务,这种商业机会是独立司法监理在担任监理期间所获得的鱼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机会信息。
(6)有限披露信息义务和保密义务
独立司法监理并非能够获取监理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公司有权不向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提供法律和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信息内容,独立司法监理机构能够对外行使信息披露也是严格根据法律和协议的约定而进行的,包括披露信息的范围、时间和方式;而不允许适当披露的信息,独立司法监理有义务对获取的公司商业秘密履行保密的义务。
5、独立司法监理的监理内容
独立司法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行为
公司成立后应当履行对外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信息披露原则方面,主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以及按照投资协议要求定期提交的信息披露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也包括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要求,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重要性标准;二是及时性标准。前者衡量的是公司在发生什么样的事项时须进行披露,后者解决的是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在什么时间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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