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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治理的新思路:独立司法监理制度/熊永文(9)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包括:①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构成;②公司经营范围;③主要的股份所有权和表决权;④公司治理结构及其组成人员及基本简历;⑤公司的经营经营场所及地址;⑥公司分立、合并;⑦公司重大的担保行为;⑧公司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参照结合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原则上包括: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⑥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⑦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⑧公司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不能无理增加企业的行政和成本负担,公司也不必公布可能危及其竞争地位的信息,除非这些信息的公布对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决策和避免误导投资者是必需的。因此,对于实质性必需的信息,独立司法监理制度要求公司应当及时的向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对上述信息履行信息备案,而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无义务向社会直接公开,社会相关利益者可以依法向独立司法监理机构查询。
独立司法监理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理,在行使有限信息的知情监理权的基础上,仅对公司经营行为中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整体合法利益和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消极的干预和保护,对信息所表现的行为履行监理义务,独立发表监理意见,对信息进行备案和有限信息披露,代表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质询权,从而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监督公司的能力,有利于利害关系人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不受到信息欺诈。
(二)、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在一人公司和股份上市公司中,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业务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比较突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第一,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所谓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这种控制权力既可以是基于股权关系,也可以是基于契约关系产生。第二,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关系。所谓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如在董事人员派驻代表或有权选任经理人员等。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可能基于股权关系,如相互持股、参股。也可能基于自然人的特殊地位而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些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或监督者,有能力对公司的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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