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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墙广告相邻纠纷案浅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用使用权/谢侃(3)
六、专用使用权的转移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类似原理
案件中农业银行诉称广告侵犯其采光、通风等相邻权,因农业银行系该外墙专用使用的设置方新达公司的受让人,对其请求权的考察又不尽与其他业主相同。因为若假定新达公司设定专用使用权设置广告系按法定程序方式取得,例如已得到全体业主同意,新达公司亦是该广告妨害相邻权益的对象,则表明其自愿放弃采光、通风等相邻效益,后将取得期限内的专用使用权让与他人行使,之后再将房屋抵押与银行,银行因实现抵押权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银行不得以相邻权受损为由排除专用使用权,使用人仍得在合同期限之内享有专用使用权。此类似于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此是对债权实施物权化的保护。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亦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此可借鉴类推适用。若案件的外墙专用使用权系合法设定,虽此专用使用权损及了银行的相邻权,但系设定在先,故银行无权仅基于未经其同意而请求排除。
案件经审理判决排除妨害,是基于新达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对外墙予以专用使用,其未能取得合法之外墙专用使用权,该权利不受保护。另亦基于案件中的外墙广告危及房屋安全,该专用使用侵犯全体业主的安全方面相邻权益亦不得行使,从而判决排除妨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谢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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