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及完善/徐亚洲(7)
(六)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特色罪犯改造制度的需要,是刑罚执行发展的必然趋势
20世纪前后,世界行刑思想逐步从报应刑的思想向教育刑的思想转变,国际上大量采用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开放式处遇的行刑方法来处置犯人,增加罪犯与社会的接触,缩短罪犯与正常生活的距离,成为一种行刑理念。社区矫正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而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是监狱制度发展的一定时期的必然、积极的选择。而我国在这方面比较保守,行刑政策落后于国际行刑发展趋势,所以我们要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等形式的开放式处遇措施,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需要。
从尝试引入社区矫正之初到如今的广泛试点,中国刑罚制度拉开了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三.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的误区及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的误区
对越来越大范围的试点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主任韩玉胜表示了他的担忧:“在立法还没有启动的情况下,试点不宜过多。一些地方的做法有些超前,缺乏法律依据,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容易滋生腐败。⑿”笔者认为,在立法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在实行中容易产生以下问题和不足:
1.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有可能出现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
(1)在选择适用时期的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
①社区矫正被法官作为一种折中做法。一方面,法官对于某些罪与非罪的疑难案件进行处理的折中做法,当他处于两难之中时,选择社区矫正来作为台阶。另一方面作为平衡各方面关系的折中做法,有些案件被告人背景深厚,有可能被减轻判为社区矫正;而有些受害人背景深厚或受害人不正当要求或迫于民愤的压力而加重判为社区矫正。这就引起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
②社区矫正有可能让法官法外恤情或被法官作为创收的工具。有些案件,被告人其情可悯,群众要求轻判,但事实并不符合社区矫正而法官法外恤情选择社区矫正。另外法官可以进行“辩诉交易”而利用社区矫正创收,用社区矫正换钱。
⑵ 在刑罚执行时期的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
①在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的回避问题上。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矫正工作人员与执行对象——社区服刑罪犯之间在回避问题上有可能产生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有些矫正工作人员公报私仇,加重或变相加重罪犯的劳动强度;有些矫正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减轻或变相减轻罪犯的劳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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