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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贝卡里亚的刑事证据法思想/秦德良(4)

证实某人犯罪必须达到肯定性的程度,即必须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或者说,“确实程度”,并且这种“确实”不是伦理的确实性,因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应当是肯定的······证实某人是否犯罪所要求的肯定性,是一种对于每个人生命攸关的肯定性。”[1][P19]

贝卡里亚尤其强调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黄风先生在《贝卡里亚传略》一文中介绍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时曾引用贝卡里亚在1792年1月12日的一份文件:“从对一切法制的考察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足以判决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可能性的。既然如此,即使两名以上见证人出证,即便所证明的犯罪嫌疑是大量的和相互独立的并备有犯人的供述,这些证据的任何一个都超不出道德肯定性的限度。而经过很好考查的道德肯定性仅仅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在对几乎所有国家的考察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1][P117-118] 由此可以看出,在贝卡里亚看来,在死刑案件的证明中,单有人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即使确实、充分,也没有达到“排除相反可能性”的程度,暗含了必须还要有相应的确实充分的物证进行相互印证才能满足死刑案件的“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的思想。

但是罪犯的辩解的成立不需要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只要有不完全证据即可。

七、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一)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贝卡里亚提到一个公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互相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因为,可能使先头证据出现缺陷的偶然情况,会使后头证据也出现缺陷。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都同样依赖于某一证据,那么,事件的或然性并不因为证据的多少而增加或者减少,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所唯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独地证实,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为,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影响其他证据。”[1][P19]

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这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而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具有或然性(盖然性)。贝卡里亚给出了计算这种或然性的公式,但我们“不能由此断言贝卡里亚试图把数学模型引入到刑事诉讼中来。数学模型运用于刑事诉讼程序是200年以后的事。”“试图把理性主义的分析运用到查询事实真相的过程是这一时期启蒙主义作家影响的结果”。 [2][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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