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法热点问题新探——2000’中美证据法研讨会综述/陈海光(8)
四、证人的出庭问题(Witness'sPresentationonCourt)
为保证对抗式审判方式的实现,必须保证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和质证,是实现对抗式审判方式的一项基本条件,也是查明案件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人们都不愿意去证明自己的邻居有罪,或为此承担被报复的风险。对此,美国的解决方法很简单,即强迫证人出庭作证,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公民在知道了拒绝作证的后果后,其一般会主动作证的。这里的一个难题是证人有时会说自己记不清了而无法作证。这时要由法官来对此做出裁决。若法官认为其记得事实而不作证,证人会被投入监狱,直至其同意作证。具体来说,在审判之前,大陪审团有权强迫证人作证。大陪审团由公民组成,其责任是调查犯罪。若有足够的证据,检察官会向大陪审团提出起诉建议书,并以传票传唤证人到大陪审团前作证。证人必须服从传唤,甚至可能被强迫要求提供书面文件。否则其可能被羁押,直至他同意作证。所以是大陪审团而不是检察官有权强制证人作证。为保证证人如实作证,检察官可以给其发布豁免令。豁免令的主要内容有三项:1证人必须作证;2不能用证人的证言证明自己有罪;3不能作伪证,否则构成犯罪。另外,若被调查人不合作,警察或检察官可根据足够的理由获得搜查证,合法地强行扣押、搜查证据。被告人一方没有强制他人作证的权利。而在审判阶段,规则就发生了变化。诉讼双方均可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接到法庭传票的证人必须出庭,否则其有可能被逮捕或被处以罚金。
关于证人的保护,美国除了规定经济上和人身上的保护之外,还存在证人的免征特权。其中重要的几种特权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特权、心理医生和病人之间的特权、夫妻之间的特权。这些特权的存在并未对查明事实造成损害。在珍视审判价值的同时,社会上还有其他重要的价值需要保护。若没有特权,当事人不会相信律师,病人不会信任医生、夫妻之间也会互相欺骗。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证人作证的责任必须与其他价值保持平衡,并做出适当的让步。实际上,很少有证据因特权规则的存在而受到损失,特权规则也受到美国人民的拥护。但特权规则也有例外,如在律师参与密谋犯罪、夫妻双方互欧或殴打子女等情况下,其特权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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