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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申剑(14)
以损害赔偿。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不予赔偿。二是瑞士等国法,其规定除
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
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预定的赔偿额为限。赔偿范围为损害的消极利益
包括为完成悬赏行为准备或者着手所支出的费用及所用的劳动时间。对此,
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采纳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意见,即构成侵权行为的,才
可予以赔偿,对于一般的为完成悬赏行为而支出的费用等,不应赔偿。因
为行为人的准备或者着手之中,都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而不是悬赏行为的
成果。而悬赏广告的有效承诺,应以是否完成悬赏行为为准。悬赏行为没
有完成,就还没有构成有效的承诺,悬赏广告合同就没有有效成立,因此
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但如果悬赏人明知行为人在为完成指定行为进行准备
或者着手进行当中而以损害行为人的利益为目的撤销悬赏广告,则应承担
赔偿责任。若行为人已完成指定行为,悬赏人此时撤销(撤回)悬赏广告
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为人的权利
  第一,悬赏报酬请求权
  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后,有权向悬赏人请求悬赏报酬。这种请求
权的内容与悬赏人的给付悬赏报酬的义务相一致,不必赘述。应当说明的
是,这种权利是实体权利,行为人可以直接向悬赏人行使,要求悬赏人按
照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数额给付。在悬赏人拒绝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由
法院判决悬赏人承担履行悬赏报酬的责任。合作完成悬赏行为的,悬赏报
酬请求权是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
数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行为人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
在没有查清数人孰为最先完成者,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可以起诉,各自负
责举证,由法院判断谁为最先完成者。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各行为
人均享有按照份额取得悬赏报酬的请求权。
  第二,悬赏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悬赏人恶意撤销悬赏广告,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产生,源于侵权行为,即悬赏人的恶意撤销须构成
侵权行为,基于这种侵权行为,行为人作为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享有损
害赔偿请求权。赔偿的范围,应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请求权行使的时
限,应受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约束。
  2、行为人的义务
  第一,交付指定的行为成果。
  在悬赏广告合同中,行为人的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将完成指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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