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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申剑(15)
结果交付悬赏人。由于悬赏广告合同的特殊性,行为人的承诺行为和履行
的义务是一致的,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要求的主要不是其过程的完整性,
而是着眼于行为的后果,即悬赏行为的成果,行为人应当将悬赏行为的成
果交付于悬赏人,使悬赏人因此而实现悬赏广告的目的。这样,行为人才
算完整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第二,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悬赏广告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中包括行为人一方不得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含义是,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之后,不能因为悬
赏人不履行悬赏报酬义务而扣押悬赏行为的成果。例如,行为人在悬赏人
拒绝履行悬赏报酬的义务时,就拒绝将拾得物交还给悬赏人。这是不符合
法律要求的,等于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样的做法侵害了悬赏人的
合法财产所有权,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行为。将不得扣押悬赏行为的成
果作为行为人的义务,就将同时履行抗辩权排斥在悬赏广告合同的效力之
外,对于保护悬赏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确有必要的。出现这种情况,行
为人应将标的物交还悬赏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报酬请求
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悬赏广告若干问题辨析
  (一)有关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悬赏广告的核心问题之一,最容易滋生争议纠
纷。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对悬赏人取得广告所定报酬的权利;悬
赏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
关系。此债权关系,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故有关悬赏人给付的义务
内容,给付不能和担保责任等,应依债的一般原则确定。除此之外,还应
当注意处理好如下问题:
  1、关于报酬的计算。凡悬赏人在广告中已明确了报酬的种类、数额的


悬赏人应当按广告所定履行给付义务。本人认为行为人完成的行为或达到
的结果不完全符合广告要求时,悬赏人有减少报酬的权利。若行为人完成
了部分指定悬赏行为,而该悬赏又为可分时,则该行为人应按比例分得报
酬;若悬赏要求同时完成数行为,而行为人只完成其中之一者,则视广告
约定而定,若广告中明确要求指定行为的完整和齐备性时,则不完全的指
定行为不得要求赏金,若广告中未明确,则由悬赏人和行为人协商解决。


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当多的悬赏广告并未明确报酬,时有诸如"酬谢"、
"重酬"、"重奖"此类的表述,如何计算报酬不无疑问。报酬约定不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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