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申剑(17)
务即为消灭。
3、不知有悬赏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同样具有报酬请求权。本
人认为,凡是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的,应一律认定为对悬赏广告要
约的有效承诺,将完成指定行为作为承诺的判断标准。指定行为在广告以
前即已着手或完成的,此时请求权与广告应视为同时成立。除非广告中明
确表示,广告以前的完成行为不属于指定行为,此时请求权应依新行为的
完成始成立。例如当某行为已为悬赏人于发布广告时所知悉,惟有对于广
告后有同样或更新、改进之行为给付报酬。至于承诺的时间,则不必细较
锱铢,只要悬赏人发出了悬赏广告,无论行为人是在发出悬赏广告之前,
还是之后,都应认其有效。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即使不知有悬赏存在,
仍应给予求取报酬之权,如果悬赏人拒绝给付,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为强
制执行。目前,此观点已为相当多判例所支持。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广告指定行为,
同样具有报酬请求权。学者认为此为契约行为说面临的难题之一,并以此
否定契约行为说。 本人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6款"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
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的规定,
放宽悬赏广告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要求,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
为人报酬请求权,不应以其缺少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剥夺。其理由是:首先,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完成了广告所定行为,其效果与完全行为
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并无不同,完全达到了悬赏人悬赏的预期效果,给付
报酬符合悬赏人的初衷或本意;其次,从行为能力的立法宗旨看,有关无
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须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规定,是为
保护行为人的利益不受伤害。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完成广告指
定行为时请求报酬对行为人而言有利而无害,近似纯获法律上利益,自不
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再次,悬赏广告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的
允诺,从一般情理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悬赏人的允诺自应童叟无欺,无
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自己认识能力和行为完成了指定行为,亦
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5、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不具有报酬请求权。这也是备
受争议的问题。本人认为,如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是行为人应承担的特定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