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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申剑(21)
这方面的内容。
  第三,赏金的来源与承担不同。公务悬赏的赏金一是来自政府财政资
金;二是由被害人本人或其亲属自愿提供;三是由第三人或社会公益组织
自愿提供。普通悬赏广告的赏金则完全由悬赏人自理。在普通悬赏中,受
害人必要的悬赏支出可以认定为损失而要求侵权人赔偿,公务悬赏则不能。
  3、进一步规范公务悬赏广告
  第一,法律应对发布公务悬赏的机构进行资格限制,即发布公务悬赏
的机构必须是获得合法授权的主体;第二,应对公务悬赏的内容进行限制,
明确哪些公权可以设置悬赏,哪些不能,防止公权的滥用和公共资源的浪
费;第三,应对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进行限制,比如内部人员履行职务
的行为就不能视为完成指定行为而领取悬赏金,但可以通过行政奖励等形
式来鼓励;第四,发出公务悬赏的部门应承担对行为人进行特殊保护(保
密)的义务,对公务悬赏的行为人建立特别保障制度;第五,公务悬赏金
的来源与承担,本人认为可以允许被害人、执行申请人或其家属或社会公
益组织自愿提供悬赏金,向相应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赏金交由该机关
代管,由该机关以自己名义发布悬赏广告,破案后由该机关论功行赏。
  无论如何,公务悬赏不能冲淡悬赏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即悬
赏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而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种
权利义务关系是决定矛盾性质的主要方面,也是公务悬赏与普通悬赏的共
同基础。
  (四)有关优等悬赏广告的问题
  优等悬赏广告属普通悬赏广告的特例,有关悬赏广告的理论自应适用
于优等悬赏广告,但它毕竟与普遍悬赏广告有所区别,因其报酬请求权的
成立不仅以完成指定行为为前提,而且该行为还必须被评为优等。因此,
有必要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及效力予以讨论。
  1、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优等悬赏广告中悬赏人的意思表示,须声明只对评定为优等者的
应募人给予报酬。这是优等悬赏广告的特征。但优等者不必限定为一人,
同时数人都评为优等的,其数人之间也可再次分等。
  (2)须规定有应募期间。应募期间,为指定行为完成的期间。如果无
特别保留,可推定为悬赏人放弃了广告撤回权。《日本民法典》第532条规
定:"为广告所定行为的人有数人吻合,仅对其优等者给予报酬。其广告以
定有应募期间为限,有其效力。"
  (3)须有应募意思的通知。优等悬赏广告,只有被评定为优等者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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